筑環罰(清)字〔2021〕20號
清鎮市永豐燃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81095028697Q
法定代表人:張志珊
詳細地址: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王莊鄉布依族苗族鄉螞蟥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與證據
2021年5月23日,清鎮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位于王莊鄉螞蟥村的配煤基地場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煤炭,約堆放有1000噸未采取密閉、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5月23日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照片及2021年5月24日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敝嚓P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1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筑環罰告(清)字〔2021〕1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向我局提交任何陳述申辯材料。 ?
以上事實有《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筑環罰告(清)字〔2021〕12號)及其送達回證等為證,可以認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及《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2020年版)》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叁萬陸千元(36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我局出具的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貴州省非稅收入待解繳”賬戶,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分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貴陽市人民政府或者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清鎮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貴陽市生態環境局
法定代表人:楊波
職務:局長
聯系人:雷飛燕
聯系電話:82521276
聯系人地址:清鎮市齊山路3號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