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力類型 | 事項編碼 | 系統編碼 | 權力名稱 | 權力小項名稱 | 權力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承辦機構 | 追責對象范圍 | 備注 | 所屬鄉鎮 |
1 | 行政許可 | XK0500100011520181009710789J15520181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 | 行政許可 | XK0500200011520181009710789J15520181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許可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修建住宅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決定責任:當場填寫預訂格式、編有號碼的決定書,并加蓋公章;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種類、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以及救濟途徑。 | ||||||||||||
4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 |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 | 城鎮管理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 | 城鎮管理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 ||||||||||||
6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 | 行政強制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拆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催告責任: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 城鎮管理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8 | 行政強制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催告責任: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 城鎮管理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9 | 行政強制 | 責令拆除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五十二條 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 1.催告責任: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 城鎮管理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0 | 行政給付 | 對生活困難殘疾人、對貧困殘疾人、對生活不能自理殘疾人的救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1 | 行政給付 | 對特殊老年人的供養或救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2 | 行政給付 | 軍人撫恤優待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3 | 行政給付 |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4 | 行政給付 | 獨生子女入托費、入學費及醫療費等的酌情補助或減免 | 《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5 | 行政檢查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6 | 行政檢查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四條 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林場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生態保護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7 | 行政檢查 | 查驗現居住地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8 | 行政檢查 | 對用人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檢查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19 | 行政檢查 | 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的檢查 | 《貴州省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學校,應當經常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接受義務教育有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給予幫助,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0 | 行政檢查 | 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監督檢查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9號)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1 | 行政檢查 | 對自用船舶適航性的檢查 | 《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對鄉鎮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載吃水變化、外觀、接頭、焊縫、灰縫、船殼板腐蝕程度等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處于適航狀態的,應當在《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證書》上簽注;不適航的,應當禁止航行,督促進行修理或者報廢。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2 | 行政檢查 | 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煤礦生產的安全。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3 | 行政確認 | 婚姻登記(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復婚登記) |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4 | 行政確認 | 對調整村民小組設置的批準 |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需要調整的由村民委員會征得有關村民小組的意見后,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5 | 行政確認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55號)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橛C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p>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6 | 行政確認 | 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55號令)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7 | 行政確認 | 兵役登記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該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 1.組織實施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兵役登記。依法對應當相關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登記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8 | 行政確認 | 群眾購買毒性中藥證明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令)第十條 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的毒性藥品,必須持本單位的證明信,經單位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供應部門方能發售。群眾自配民間單、秘、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要持有本單位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信,供應部門方可發售。每次購用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29 | 行政確認 | 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 《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0 | 行政確認 |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就業登記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 1.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公共事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1 | 行政獎勵 |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1. 受理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2 | 行政獎勵 |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 1.受理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3 | 行政獎勵 |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 |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 1. 受理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4 | 行政裁決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5 | 行政裁決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林業部令第10號)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生態保護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6 | 其他類 | 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 1.調研責任:對是否需要設置限高、限寬設施進行調研。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7 | 其他類 | 責成有關部門改建礙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補建過船、過木、過魚建筑物,清除淤積,恢復通航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對通航河流上礙航的閘壩、橋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積,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誰造成礙航誰恢復通航”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改建礙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補建過船、過木、過魚建筑物,清除淤積,恢復通航。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有關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8 | 其他類 | 鄉鎮自用船舶申請檢丈、登記 | 《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第十二條 鄉鎮自用船舶的船主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船舶檢丈、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39 | 其他類 | 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證書簽注 | 《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在《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證書》上給予簽注。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0 | 其他類 | 責令限期拖離不適航且無修復價值的鄉鎮自用船舶 | 《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第二十二條??不適航且無修復價值的鄉鎮自用船舶,船主應當及時將其拖離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隱患。未拖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拖離。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1 | 其他類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2 | 其他類 | 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請的審查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3 | 其他類 | 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請的批準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4 | 其他類 | 生育服務登記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5 | 其他類 | 病殘兒醫學鑒定初審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第十三條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6 | 其他類 | 對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第十三條第二款??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監護人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并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有關信息。 | 1.核查責任:根據監護人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7 | 其他類 | 對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8 | 其他類 | 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法違規作出決定的責令改正或者撤銷 |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 1.審查責任: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49 | 其他類 |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 《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于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1.接收備案材料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責令補正后重新提交。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0 | 其他類 |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初審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1 | 其他類 | 村規民約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 1.接收備案材料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責令補正后重新提交。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2 | 其他類 | 監督社區戒毒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第二款??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 1.檢查責任:根據有關情況對社區戒毒人員情意況進行檢查。 | 《貴州省禁毒條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一款 |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3 | 其他類 | 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初審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4 | 其他類 | 對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初審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5 | 其他類 | 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四條第一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6 | 其他類 | 特困人員供養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7 | 其他類 | 醫療救助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8 | 其他類 | 臨時救助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59 | 其他類 | 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及核銷初審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0 | 其他類 | 對五保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1 | 其他類 | 對五保對象入農村敬老院的批準 |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號)第八條第一款??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并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2 | 其他類 | 傷殘撫恤對象殘疾等級評定的初審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 第五條第一款??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3 | 其他類 | 受理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的申請 | 《光榮院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0號) 第八條??申請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應當由本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無法表達意愿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公民代為提出申請,報光榮院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4 | 其他類 |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初審 | 《貴州省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第十六條第一款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由災民申請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村民組提名,經民主評議、張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日內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村民組應當立即將申報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放臨時救助卡;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5 | 其他類 | 為應對突發事件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1.作出征用決定責任: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6 | 其他類 | 執行民間糾紛案處理決定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 1.矛盾糾紛排查責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關矛盾糾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 |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7 | 其他類 | 對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土地進行調整的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8 | 其他類 | 采取措施實施土地整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1.擬定整理方案責任:開展調研,擬定整理方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生態保護站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69 | 其他類 | 對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0 | 其他類 | 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1 | 其他類 | 對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違法占地的,責令退回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2 | 其他類 | 對農產品生產活動的指導、監管 | 《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活動的指導、監督, 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p>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3 | 其他類 | 對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的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4 | 其他類 | 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八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5 | 其他類 | 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6 | 其他類 |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備案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 1.接收備案材料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責令補正后重新提交。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7 | 其他類 | 組織開展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 1.通告催告責任:當需要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強制免疫工作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第六十三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8 | 其他類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處置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 1.宣傳教育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引導畜禽養殖戶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十三條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79 | 其他類 | 捕殺狂犬、野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衛生部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 1.建立隊伍責任:組建應急隊伍,制定應急方案,并在轄區內加大宣傳力度,公開聯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80 | 其他類 |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 1.調查研究責任:對可能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調查。 |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公共事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81 | 其他類 | 設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黨政辦公室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82 | 其他類 | 耕地占用稅免征或者減征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鎮 | ||||
83 | 其他類 |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初審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 公共事業服務中心 | 1.鄉(鎮)法定代表人 | 新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