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鎮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2021年版) | |||||||||
序號 | 權力 類型 | 事項 編碼 | 權力名稱 | 權力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 依據 | 承辦 機構 | 追責對象 范圍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XK050010001152018100971048XF14520181 | 縣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2 | 行政許可 | XK050020001152018100971048XF14520181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三十五條 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 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后,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 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中事后責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3 | 行政許可 | XK050030001152018100971048XF14520181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審批 |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2012發布)第十六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依法應當經規劃、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核的,應當持審核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二)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擬同意在寺觀教堂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4 | 行政 處罰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麄?、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拒不接受整頓的行為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三條 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星翱钚袨?,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5 | 行政 處罰 | 對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主辦的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者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6 | 行政 處罰 | 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行為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顒?,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 (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 ??? (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 (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7 | 行政 處罰 | 對臨時活動地點違反相關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六條 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8 | 行政 處罰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擅自設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行為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9 | 行政 處罰 | 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或者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行為的處罰 |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0 | 行政 處罰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1 | 行政 處罰 | 對違反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2 | 行政 處罰 | 對《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行為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鶗和F渲鞒纸虅栈顒踊蛘呷∠渥诮探搪毴藛T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蛘咦诮袒顒訄鏊撠熑说呢熑?;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 (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 (四)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 ???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3 | 行政 處罰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4 | 行政檢查 | 對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的監督檢查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 宗教科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5 | 其他類 | 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和變更登記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經登記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后,方可開展宗教活動。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制定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 5.事中事后責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二十四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6 | 其他類 |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推選管理組織成員的備案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前,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民主協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推行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7 | 其他類 | 權限內宗教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前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號)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 (二)自行解散的; ??? (三)分立、合并的; ???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八條? 成立宗教團體,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并由審查同意的宗教事務部門報上一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宗教團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當向原審、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推行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號)第九條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八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8 | 其他類 |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終止審核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推行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一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19 | 其他類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審核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 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依法應當經規劃、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核的,應當持審核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二)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擬同意在寺觀教堂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推行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三十三條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20 | 其他類 | 權限內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教務活動區域外(跨縣、區)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按照本宗教團體確定的職責和教務活動區域從事宗教活動。 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教務活動區域外主持宗教活動,跨縣(市、區)的,由活動舉辦地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報活動舉辦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市、州的,由活動舉辦地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報活動舉辦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職人員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動,應當經省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推行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 | 宗教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 ||
21 | 其他類 | 公民民族成份確認和變更初審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號)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 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 (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上報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號)第十一條 | 民族科、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 單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領導、 科室負責人、 具體承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