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市農業農村局農機化管理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二、操作流程
(一)發布實施規定。市農業農村局農機化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受理補貼申請。實行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常年連續開放,農機化管理部門推廣使用手機APP申請補貼,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05%的,市農機管理部門將及時發布公告;受理申請超過110%,停止受理補貼申請。農機化管理部門將探索在有條件的鄉(鎮)、村政務服務大廳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受理點。
(三)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自主向市農機化管理部門和所在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并提供申請資料。購機者是個人的,需出示購機發票、本人身份證,并同時提供購機發票、本人身份證、涉農補貼“一折通”或銀行賬戶信息的復印件;購機者是組織的,需出示購機發票、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并同時提供購機發票、法人代表身份證、本組織營業執照和銀行賬戶信息的復印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嚴禁購機者以外人員通過手機APP辦理補貼申請,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產銷企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銷自購申請補貼。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能以組織和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同時申請補貼。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補貼對象申請補貼。
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并核驗,再受理補貼申請。安裝類、設施類和縣域內首次申請補貼的機具,實行先核驗、后受理的辦理方式,要先逐臺核驗,待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再受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信息。清鎮市農業農村局按照《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安裝類、設施類和縣域內首次申請補貼的機具核驗完成后,待其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再作出受理決定。市農機管理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農機購置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按照貴陽市的要求,市財政部門審核農機化管理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市農機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購機者,與同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聯合向上級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農機購置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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